酒后出事谁担责?法官:饮酒者自担主责,同饮者未尽义务或担责
4月28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针对节假日高发的共同饮酒侵权纠纷,通报了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之间发生的典型案例,并明确责任划分规则。
法院指出,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酒量及酒后行为风险承担主要责任。若放任自己过量饮酒引发事故(如酒驾、溺水、猝死等),饮酒人需自行承担80%甚至90%的法律责任。共同饮酒人及经营场所若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可能承担次要责任。
“涉饮酒侵权类纠纷多发生于亲友间,一旦酿成损害,易导致人际关系恶化。各方应增强法律意识,平衡情感联络与安全责任,既保护自身权益,也维护社会善良风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祖鹏说。
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饮酒者自担主责,同饮者、场所方负次责
通报会上,祖鹏表示,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召集者、饮酒者、共同饮酒人、聚餐场所的管理者等多方主体,案件审理需以准确把握个案特点为基础,依法认定各方责任。
他表示,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放任自己过量饮酒产生损害后果,即便在共同饮酒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多数案件中仍认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度饮酒者本人也要对其饮酒后果承担80%甚至90%的责任。
在共同饮酒过程中,饮酒召集人、共同饮酒人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于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帮助的义务。但若饮酒召集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义务,其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承担的责任比例大多为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饮酒召集人相比于共同饮酒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聚餐饮酒的召集人需要对过量饮酒者进行照顾和保护,不能放任不管,最好把人安全送至家中,由家人照顾,或送至医院。通报会上,祖鹏提到,“饮酒人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副驾死亡案”案件中,共同饮酒人在酒后拒绝聚餐召集人安排的司机送行,自行酒驾离开,最终发生交通事故,该聚餐召集人虽预见了风险,但未确保其所做的安全保障预案得到准确、顺利的执行,聚餐召集人承担了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我国侵权责任领域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或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