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购房补贴不低于10%,南京房票安置办法实施
现代快报讯(记者 赵丹丹)4月28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建委获悉,《南京市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跨区购房补贴不低于10%,办法有效期从2025年4月22日到2027年4月21日。
此前,该办法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
最近印发的新办法明确房票是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各区人民政府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置本市安置房、商品房、公寓、储藏室、车位、商办等的结算凭证。
房票如何使用?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帮宁—房票超市”系统,经各区房产部门审核后的安置房、商品房统一公示,并在系统中开展房源公示、兑换相关工作。办法适用的安置房是全市范围内可用于安置的安置房,商品房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报名参与的房源,原则上是已领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的现房或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年内可交付的期房。
房票实行实名制,被征收人拿到电子房票后不得买卖和抵押、质押,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等近亲属也可以使用。房票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算起。如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未使用,按照原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持有房票如何购房?持票人可以通过“房帮宁—房票超市”系统使用房票进行购房。
持票人购买现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源并开具正式发票后,向核发房票的区申请房票结算,核发房票的区应在收到结算申请一年内兑付房票使用面值100%的款项。
持票人购买期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向核发房票的区申请结算房票使用面值50%的款项,核发房票的区应在收到结算申请半年内兑付。交付房源并开具正式发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结算房票使用面值的剩余款项,核发房票的区应在半年内兑付,核发房票的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房票结算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房票使用后有余额的,持票人与核发房票的区按规定结算。
成交价格未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如果房票使用后还有余额,国有土地上征收的,可以向房票管理部门申请兑付现金;集体土地涉及的被征收人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超过90%的,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房票管理部门申请兑付现金。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持房票申购安置房和购买商品房的,可给予购房奖励。其中,申购安置房的,在安置房申购优惠幅度的基础上,对购买本市栖霞区孟北、百水和雨花台区绿洲片区市级安置房和其他安置房的,可分别制定购房奖励标准。
在本区购房的,房票安置奖励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征收项目成本。而跨区购房的,房票安置奖励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房源所属区兑付房票购房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