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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盒巨头败诉!泡泡玛特千万索赔竟成泡影?

行业焦点事件回顾

2021 年,国内潮玩巨头泡泡玛特因旗下极具市场影响力的明星产品 ——“茉莉 Molly” 盲盒娃娃,将苏州若态科技告上法庭。

泡泡玛特指控若态科技的 “巧克喵” 系列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并索赔 1000 万元。

这起案件引发了行业的广泛关注和震动。

历经漫长的司法程序,2023 年,泡泡玛特与若态科技的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终审落下帷幕。

在此期间,泡泡玛特作为盲盒行业的领军者,其 “Molly 娃娃” 凭借独特设计风靡市场,知名度极高。

而若态科技推出的 “巧克喵” 系列盲盒,外观与 “Molly” 高度相似,这也是泡泡玛特提起诉讼的重要原因。

在此次诉讼中,泡泡玛特索赔达百万元级别(也有说法是索赔 50 万元 )。

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两审终审,最终驳回了泡泡玛特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定的依据是被控侵权的 “巧克喵” 系列产品在面部五官、发型设计、服饰搭配等核心要素上,与 “Molly 娃娃” 存在显著差异,整体视觉效果存在实质性差异。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让泡泡玛特维权失败,也引发公众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界定以及创新与模仿边界的深入思考。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权利边界划定难题:

法院采用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原则,认定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严格限定于授权图片呈现的拟人化造型特征。

明确区分装饰性设计与功能性设计,服饰、星座配饰等可分离组件,不纳入核心保护范围。

2、视觉近似性判定标准:

建立 “三级对比体系”,即整体造型→关键部位(五官 / 发型)→细节特征(瞳孔形状 / 腮红位置)。

引入消费者认知测试,普通购买者能通过眼部轮廓、唇形曲线等显著差异区分两款产品。

3、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要求权利人提供设计手稿、市场宣传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被告则通过展示产品迭代过程、行业设计公知素材进行抗辩。

法院判决详情

一审判决: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泡泡玛特全部诉讼请求。

经对比,“巧克喵” 系列与 “Molly 娃娃” 在整体外形、发型、眼睛形状和图案、嘴巴和脸蛋造型、躯干体型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尤其在面部五官、发型以及服饰方面,这些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不构成侵权。

二审判决:

泡泡玛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遵循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原则,即便不考虑服饰、发饰设计,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其他区别设计也对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构成实质性差异,未落入保护范围。

法院判决的三大法律逻辑

1、保护范围:图片即边界

根据《专利法》第64条,外观专利保护范围严格以授权图片为准。

  • 排除要素:内部结构、材料、尺寸等不影响视觉的因素
  • 色彩声明:若未在专利中声明色彩保护,则侵权判定不纳入色彩对比

2、相似性判定:整体>细节

法院采用“三级对比法”:

对比层级 判定重点 本案关键差异
整体造型 头身比例、体型 茉莉头占比70% vs 巧克喵下巴尖锐
核心部位 五官、发型 茉莉圆眼撅嘴vs 巧克喵细长眼O型唇
细节特征 睫毛、痣点 茉莉无眉毛有痣 vs 巧克喵带眉无痣

3、设计自由度:行业特性决定宽容度

  • 通用设计不保护:拟人化玩偶的大头、圆眼等基础造型属行业共性
  • 可变空间优先:服饰、星座元素等可自由发挥,性别转换(男童/女童)构成实质差异

败诉背后的行业痛点

1、外观专利的天然短板

  • 易规避:调整3-5处细节即可突破保护(如本案修改眼睛形状、嘴唇弧度)
  • 维权难:侵权判定依赖主观视觉感受,举证成本高

2. 潮玩行业的“设计困境”

  • 同质化严重:头部品牌市占率超80%,中小厂商“微创新”成生存法则
  • 生命周期短:单品平均销售周期仅6-8个月,专利申请速度跟不上市场迭代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认定

1、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20 年修正)》第 64条第 2 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解释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产品外观设计。

2、具体要点

判定侵权时,将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逐一对比,注重整体视觉效果;对整体视觉效果无影响的产品大小、材料、内部结构等,不属于保护范围;专利权人要求保护色彩的,需在专利简要说明中声明,并提交含色彩的图片或照片,此时色彩成为限定保护范围要素之一。

类似案件回顾与启示

泡泡玛特与中山市佳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珠海同人优品科技有限公司、齐广旭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同样以泡泡玛特诉讼请求被驳回结束。

被控侵权的 “伊索十二星座手办” 与 “Molly 娃娃” 在眼睛、睫毛、眉毛、嘴巴、腮红、头部发型及发饰、手的朝向、服饰、性别等多方面存在区别,法院认定这些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重大,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从这些案例可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严格,遵循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原则,仅当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或无实质性差异时,才认定侵权;人偶玩具虽多为拟人形态,但整体身材比例、头部造型、服饰设计等设计空间大,消费者关注细节差异,细微差别可能成为不构成侵权的关键。

企业应对策略与建议

1、专利布局: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提前做好整体布局,将可能的侵权样态申请为专利,扩大保护范围。

可考虑采用套件专利申请模式,节省保护成本;采用 “主专利 套件专利” 组合模式,分解核心元素为独立专利单元;注重功能性与装饰性融合设计,如磁吸开合结构与外观造型协同创新。

2、多途径维权:

外观设计专利难以维权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合法权益。

他人使用相似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其商品或与企业存在特定联系,可主张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

3、知识产权立体防护:

外观专利聚焦生物特征(眼睛 / 嘴角造型)与结构创新(隐藏式收纳设计);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特殊工艺(渐变镀层技术)与功能组件(可拆卸关节结构);进行著作权登记,保存设计草图、3D 建模原始文件等数字化创作痕迹。

4、市场维权新范式:

运用 AI 图像识别技术建立产品设计特征数据库;采用区块链存证公证重点设计节点;建立 72 小时侵权产品下架处理流程。

泡泡玛特外观专利案败诉,为企业和从业者敲响警钟。

在创新时要准确把握外观设计专利边界,做好专利保护与维权工作,构建 “技术护城河 法律防火墙” 双重防御体系,推动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