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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室盗窃被发现后竟将女子压在床上,被判6年半!上诉称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想猥亵对方,法院:驳回

"85 后 " 男子王某入室盗窃得手后,次日再次进入同一套房屋盗窃,在被屋内女子发现后,他竟将对方压在床上,在对方反抗并呼救后逃离现场 ……

4 月 20 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开了该案二审判决书。一审法院以王某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 6 年 6 个月。王某不服上诉,称自己不构成抢劫罪,被发现后将对方压在床上的主观意识是想要猥亵对方。二审法院认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系抢劫未遂,并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一审:

男子犯盗窃罪、抢劫罪,获刑 6 年半

王某系吉林长岭县人,如今已 37 岁。一审认定,2019 年 8 月 24 日 19 时许,王某利用在送外卖时盗走的钥匙,打开长春市宽城区某小区一套住房的房门,盗走 1 块天梭手表、1 枚戒指及现金 300 元。次日凌晨 2 时许,他再次用钥匙打开该套住房的门,携带剪刀进入冯某的卧室进行盗窃。在被冯某发现后,王某使用暴力将冯某压在床上,并威胁不让其喊叫。冯某反抗并呼救后,王某逃离现场。

2024 年 9 月,王某被警方抓获归案。经认定,案涉天梭手表价格认定为 3000 元,戒指因丢失无法作价。另查明,王某落网后,于同年 10 月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判决书还披露,在逃期间,王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 2023 年 9 月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个月,直到 2024 年 3 月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实施盗窃时,因被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已构成抢劫罪(未遂)。据此,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9 个月,并处罚金 3000 元;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6 年,并处罚金 5000 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6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8000 元。

上诉称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欲猥亵对方

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因不服一审判决,王某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他不构成抢劫罪,被发现后将对方压在床上,主观意识是想要猥亵对方。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经查,被害人在两次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勘查提取到现场遗留的 DNA 分型,后在 2024 年锁定王某。王某被抓后,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述其在 2019 年 8 月 24 日 19 时第一次盗窃后,为再次行窃,于次日 2 时携带剪刀再次进入案涉房屋,蹲行潜入冯某卧室后被冯某发现,在冯某询问其是谁并喊叫后,他上床用腿压住冯某并用手捂住冯某嘴,在冯某继续反抗呼救过程中,其逃离现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核心内容一致,并有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综合证实王某以实施盗窃犯罪目的潜入他人家中,发现卧室内有一女子后并未第一时间实施猥亵,而是轻轻推门并蹲行前进盗窃,在对方呼救后才使用暴力压制被害人反抗,其行为明显意在秘密行动及逃避抓捕。王某第一次供述时间早于被害人陈述时间,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更具真实性。王某后在一审庭审中直至二审翻供称在户内临时起意猥亵与在案证据相悖,且与常理不符。其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因其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系抢劫未遂。

今年 3 月 25 日,长春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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