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同行商业诋毁贬损 触碰知识产权红线
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27日讯 网络平台的发展极大地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作为消费者而言,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商品信息和评价的方式也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也有一些竞争者通过虚假信息、恶意诋毁来攻击同行对手。殊不知这样做,触碰了知识产权的红线。
前段时间,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济南某公司诉被告田某在网络平台发布含“XXX”品牌车膜“垃圾品牌没售后贴牌货”“垃圾车衣”内容的短视频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助理石倓说:“济南某公司是经营批发、零售汽车用具等业务的一家公司,并就其销售的车膜注册了“XX侠”商标。被告田某某系一家汽车改装店经营者,田某某作为原告的直接竞争对手,在某平台公开发布的视频包含有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具有诋毁、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主观故意,构成了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侵权视频的相关言论足以对原告的商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法院考虑到短视频传播的性质、速度,并结合短视频下方的评论、点赞、转发等情况,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并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对原告的不良影响。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助理石倓告诉记者,“作为品牌方,在网络平台发现有对自己产品的虚假、诋毁性评价时,可以及时联系网络平台申请删除,消除不良影响。作为销售者、网络带货达人,在宣传、销售产品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商品做客观、真实性评价。共同维护公平健康的营商环境。”
知识产权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等,作品、商标、商业秘密、发明、实用新型都是常见的知识产权客体。所有人都应当在遵守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的健康秩序。如果经营者发现自己的产品、品牌或商标被他人所诋毁,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
“可以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公证处取证等方式进行证据的固定,有助于法院明确侵权事实。”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助理石倓表示。
闪电新闻记者 赵宇 德州台 周磊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