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顾客用餐,逾越了权利边界

记者 柳宇霆
当你走进某个餐厅大快朵颐,可曾想到,自己有可能被直播?据报道,近日,有网友发帖反映,某餐饮店在直播时拍摄到了顾客用餐的画面。网友觉得不适,表示不想再去该门店用餐。此帖发出后,引起了公众的热议。
直播模式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网络生态。人人都可以手持摄像头,人人都是主播。从商业的角度看,餐厅开展直播,方便了商家与消费者沟通交流,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提供者的黏度。一旦商家通过直播成为网红,带来的商业效益更是难以估量。因此,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直播模式,以拓展商业空间。
但是,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如果不经同意被直播,感觉并不那么美妙。在很多人看来,在大庭广众、众目睽睽之下就餐,任由他人对自己的就餐过程品头论足,怎么说都不是一件自在的事情,即便是心理素质良好,也很难做到 " 波澜不惊 ",毕竟个人的行为受到了不当侵扰。
从法律上讲,餐厅直播顾客用餐,有侵犯个体的人格权利之嫌。根据民法典规定,"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及隐私权利也受到严格保护。直播这种商业行为,并不具备天然的免责性。
倘若餐厅想要毫无麻烦地直播,只有两种办法:一种是镜头远离顾客,避免将顾客纳入直播画面中,成为直播的一部分,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利。另一种办法则是,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且征得他们的许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明确了 " 知情 "" 同意 " 的基本原则,如果不是 "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 等,有关主体不能擅自处理个人信息,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类似餐厅直播顾客用餐现象,并非个案孤例。此前,有媒体报道过,某火锅店老板喜欢在店里做直播,以此招揽生意,有顾客入镜直播间后,认为火锅店老板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将其告上法庭,最终获赔 500 元。其实,随着直播的全民化、全域化,不仅是在餐厅,机场,医院、地铁站、火车站乃至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都是一些主播经常直播和拍摄短视频的场所,常有行人不慎走进直播画面的情况,有的可能一笑而过,有的则引发冲突纠纷。
这种现象究其实质,还是直播者逾越了权利的边界。法律虽然赋予了个人和组织以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不能随心所欲,必须在一定的边界内行使,否则就变成了权利滥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即从基本大法的高度,划出了行使权利的 " 游戏规则 "。
其实,在《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等法规中,也规定了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网络主播不得在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等场所拍摄或播出,同样要求直播者具有边界感和分寸感,不能天马行空、我行我素。在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给出的维权判决,体现出规范网络直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鲜明态度。
对于市场主体来说,网络流量固然重要,但守法是最基本前提,任何时候都不能弃若敝履。无论餐厅直播顾客用餐,还是在其他公共场所 " 街拍 ",都是在追逐流量中迷失自我、突破权利边界,不仅冲破了公众容忍的底线,也与法律规定格格不入。有关部门的监管需要跟上,而商家和公众的法律意识也要加强。
(作者系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