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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班“超期不退”霸王条款被判无效,消费者成功退款

报班学舞蹈,合同里写着“超过半年不退费”,这样的规定合法吗?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消费者王某因舞蹈机构拒绝退还剩余课程费起诉,法院认定“超期不退”属霸王条款,判决机构退费1200元。

上课遇“连环坑”想退钱反被踢群,法院判决机构退费1200元

记者了解到,2023年9月,王某在某培训机构报名舞蹈课程,支付1700余元购买了20节正价课程和价值128元的8节活动课程。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开课15日内退学的,可退还全部剩余费用;超过60日,不足半年期的,退还80%;超过半年期的,不予退费。

王某在报名时被告知,课程安排在每周二和周五,学员需在微信群中报名参加课程,若报名人数不足三人,则当日课程取消。王某仅上了8节课。2024年4月,培训机构的老师在微信群中发布消息称,“不请假的,系统会正常划课时”。王某与机构就此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王某被移出群聊。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签订的合同中“超过半年期的,不予退费”的规定,属于某舞蹈培训机构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排除了王某作为消费者要求退还费用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从协议实际履行的情况来看,开课需三人以上报名,否则当日课程取消,即并非王某个人意愿可决定开课与否,如果长期不足三人报名课程,课程期限势必会顺延,可能超过协议约定时间。该条款将不能开课导致课程期限延长的不利后果,转嫁给消费者,属于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且未与王某协商一致,应属无效条款。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正价课程、活动课程的价格以及王某上课情况,判决该机构退还王某1200余元课程费用。

法官提示:预付费消费需警惕“霸王条款”

法官表示,实践中,经营者经常会选择采用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进行签约,此类合同对于商家的日常经营发挥了经济便捷的作用,但是消费者往往无法进行个性化的修改,因此,消费者相较于经营者一般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

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会考虑该类合同的履行往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如果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已经产生矛盾,继续履行反而可能加剧双方冲突,甚至造成更大的损害,此时不宜强制履行,因此法院对消费者解除合同的主张一般会予以支持。

案件审理中,消费者往往通过主张格式条款无效退还费用,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识别和审查十分关键,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环节。

法官表示,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与其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如果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则格式条款无效。司法实践中,对免除或者限制责任格式条款的效力判断,应遵循公平原则,慎重认定格式条款无效,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保证缔约目的的实现。

就本案来看,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对退费时限等与学员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加以约束,但未对培训机构课程安排等内容进行约定和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增加“不请假就划课时”的规定,培训机构并未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其与王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次,王某个人意愿无法决定开课与否,而是受限于该机构规定的“是否满三人报名”的开课限制,因此王某的课程期限极有可能超过半年。案涉条款不区分情形和原因,一律约定“超期不退”,属于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故法院认定该条款属于排除学员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进而判决该培训机构就王某未学习课程部分进行退费。

新京报记者 吴梦真 编辑 刘倩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