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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抢票工具被判赔2万元,法治日报:意义重大,莫让“数字插队”破坏公平竞争

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其中一例“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引发关注。被告因售卖针对票务平台的自动化抢票工具,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判赔2万元。该案被认为是全国首例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例。

这一判决所涉金额虽不大,但意义重大:其首次明确技术外挂不是创新,而是破坏市场秩序的“数字插队”,必须依法予以打击。当普通消费者还在手动填写信息、焦急等待系统响应时,外挂软件却以毫秒级速度发起数百次请求,瞬间挤占票源。这种“数字插队”不仅违背了“先到先得”的公平原则,也让票务平台沦为技术霸凌的受害者,导致其服务器超负荷运转,运营成本激增,这无疑破坏了公平有序的购票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更讽刺的是,许多抢票软件卖家一边打着“科技造福用户”的旗号,一边对每张票加价出售,其本质是借技术之名行“数字黄牛”之实。此案的判决亮点在于,法院精准戳破了“技术无罪”的伪命题,并为技术的使用划下红线。然而,要根治这一问题,仅靠个案审判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平台主动拦截抢票软件等违规商品、监管部门建立技术黑名单,形成预防打击各类技术外挂行为的合力。毕竟,当“技术作弊”成为一门生意时,公平就成了一句空话。

全国首例!抢票“外挂”软件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其中一例“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引发关注。该案原告是一家知名娱乐票务代理公司,涉及的门票销售从演唱会到体育赛事,从话剧到亲子展览,几乎涵盖了现场娱乐的所有领域。而被告郑某忠在某二手购物平台,售卖针对原告App的抢票“外挂”软件。他开发的抢票软件通过技术手段模拟人工操作,可以提高订单信息的填写速度,并可在短时间内重复提交,增加了在原告平台抢票成功的概率。

这起案件被认为是全国首例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例。一起来关注具体的案情↓↓↓

被告销售抢票“外挂”软件

被票务平台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杨裕昆:本案中,被告向消费者提供的是两款软件。使用蓝色软件开放设备底层权限后,用户就可以使用红色软件开始抢票,输入卡密,账号密码,想要抢的演出门票后,打开原告App,可以自动完成购票信息填写验证,并开始高频次抢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杨裕昆:与一般消费者人工抢票相比,使用被告的“外挂”软件,抢票成功率会大大提升。因为在人工点一次的时间内,被告的“外挂”软件已经可以发送上百次的购票请求。

原告平台高级法务经理:被告销售专门针对我们售票App的“外挂”软件,破坏了我们的正常运营秩序,同时也破坏了公平的购票秩序,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庭聚焦抢票软件

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对于原告的说法,法庭认为,认定抢票软件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首先要考虑抢票软件是否属于互联网创新产品,其次还要考虑被告的行为是否影响票务平台的正常经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蔚雯:被告销售抢票软件的行为不属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抢票软件的原理主要基于模拟人工购票请求,通过技术手段提高信息提交速度,刷新信息,以增加抢票成功的概率。这种方法在技术含量上并没有新创意、新进步,不属于当下互联网领域的新技术,不属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

抢票软件不属于互联网创新科技,法院接下来考虑的是抢票软件是否对票务平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告主张,抢票软件影响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也增加了公司的运营负担。

原告平台高级法务经理:由于抢票软件的介入,导致平台出现大量超出人为正常操作的下单请求,可能导致我们平台系统负载增加,响应速度变缓,超过了平台正常运营情况下应当负担的数据量,直接增加了经营成本。同时,抢票软件除了增加我们平台的经营成本,还损害了经营利益以及商誉。

同时,原告主张,抢票软件对大多数购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破坏了先到先得的购票原则。

法院判罚被告向原告

支付两万元赔偿

经过审理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定被告郑某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蔚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被告销售抢票软件的行为,虽然不会直接导致原告单场演出售票收益减少,但是客观上增加了原告平台的经营成本,损害了原告平台的经营利益和商誉,实际上侵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

郑某忠开设的店铺经营了约四个月,其间每帮助用户抢票一次的费用为8.8元,法院最终判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万元赔偿。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蔚雯:本案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销售涉案抢票软件的销售额记录,共有2000余元,同时法院也考虑到被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同时侵权影响范围较广。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竞争优势、被告的主观恶意以及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了赔偿数额为2万元。

《售卖抢票工具被判赔2万元,法治日报:意义重大,莫让“数字插队”破坏公平竞争》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沈佳灵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来源:作者:法治日报、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