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南京3起典型案例曝光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部署要求,全市应急管理系统紧盯薄弱环节、重点风险、突出问题,坚决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违法行为。现集中向社会曝光相关典型案例,希望各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有效管控风险,及时消除隐患,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一:南京科洛特木业有限公司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2025年3月26日,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湖熟街道应急监管中队,对涉及南京科洛特木业有限公司的安全隐患线索进行执法核查。该企业主要从事家具、橱柜、门板销售,家具生产、加工等,生产过程产生木质粉尘。执法人员在企业生产车间进行检查核查时,现场确认该企业生产三车间配套干式除尘系统均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相关要求。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上述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对其相关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二:南京稻盛和丰农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2025年4月2日,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对南京稻盛和丰农业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该企业为粉尘涉爆企业,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共有6套除尘系统,其中2套采用正压除尘方式,且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相关要求。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上述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对其相关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三:南京高正农用化工有限公司高处作业未审批
2025年1月18日,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南京高正农用化工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线索进行执法核查,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上午,委托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厂区内粉剂车间外墙进行维护作业,作业高度距离地面10米,但未履行高处作业审批手续,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相关要求。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规定,上述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整改隐患,并对其相关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小贴士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
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来源:南京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