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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路怒”砸车伤人 一男子因寻衅滋事被判刑

大象新闻记者 李书宝 通讯员 赵奔宇 刘凤丽

因公交车停车小事引发争执,竟在行驶的公交车上大吵大闹、猛踹驾驶室护板,下车后更捡起石块砸碎车窗,导致乘客受伤,车辆受损……近日,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24年7月26日,刘某乘坐由三门峡市区开往陕州区西李村乡的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水泥厂附近时,因停车问题,刘某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了争执。在车辆仍在行驶的过程中,刘某情绪失控,大声吵闹并辱骂司机,甚至用脚连续踢踹驾驶室护板,导致车内秩序混乱,乘客们惊慌失措。车辆停靠后,刘某并未就此罢休,他下车时再次踢踹车门,并捡起路边的石块,砸向公交车玻璃。飞溅的玻璃碎渣不幸划伤了乘客李某的头部,车内20余名乘客因此陷入恐慌,公交车司机见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案件发生后,刘某在民警电话通知下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了行为。2024年10月28日,该案被移送陕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虽然恶劣且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但他并未直接攻击驾驶员本人,也没有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其主要行为表现为在行驶过程中大声吵闹、踢踹护板(未直接危及驾驶操作),以及下车后砸毁车窗。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及刑法相关规定,刘某的行为更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检察官通过对刘某释法说理,告知刘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刘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赔偿了受伤乘客以及公交公司车辆维修费,并取得了双方的谅解,故该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张某作出上述判决。

公共交通工具是社会运行的动脉,其安全秩序关乎每一位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自觉遵守乘车秩序,遇有纠纷应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沟通解决。任何逞一时之快、泄一己之愤的冲动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既有力打击了犯罪,又确保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共同维护安全、文明、和谐的公共出行环境。